常用選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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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負擔
- 每一病房有:
- 配膳間:提供冷熱飲水、電鍋 ( 可熱食物 )、部分病房配膳間有製冰機提供治療用碎冰。
- 污物間:放置使用過的衣物及垃圾。
- 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由健保給付外,膳食費均由病人自付,其計算自開伙之日起算,並按餐計算,分別為頭等飲食:270元/日、普通飲食(含素食):180元/日,治療性飲食:190~320元/日(依種類不同收費);除治療飲食外,其餘飲食可由病人自行選擇。
- 家屬如需用餐可向護理站表明要訂陪客餐(早餐每份35元,午餐及晚餐每份70元),或至一樓飲食生活圈購買,但基於感染防治,請住院病患勿著病人服至飲食生活圈用餐。
- 若您在營養或飲食方面有任何問題需要營養師諮詢服務,請告知醫師或護士轉會營養師,每次諮詢費200元,健保不給付。
- 出院後若您有營養及飲食問題,請掛營養諮詢門診(每週一至週五早上9:00-12:00)代碼67,每次諮詢費200元,掛號費另計,健保不給付。
- 依全民健保規定健保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比率為:
| 序號 |
部分負擔比率 |
急性病房 |
| 1. |
10% |
30日以內 |
| 2. |
20% |
31~60日 |
| 3. |
30% |
61日以後 |
- 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您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-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- 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-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-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- 人體試驗。
-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顧,不在此限。
-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-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-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-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-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於住院期間可向本院社工室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- 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滿二萬元結算一次,病人接到繳款通知後,請於三日內至出納組或急診櫃檯繳付。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依本院收費標準辦理。
- 若您是健保身份,如經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中午十二時前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- 為免攜帶現金不便及防範金錢遺失,您可持繳費通知單及現金或即期支票或郵局金融卡辦理。
- 住院期間需查詢費用,請洽各護理站病房助理員或住院服務中心櫃檯辦理。
- 若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憑證辦理免部份負擔醫療費用,請出示下列相關證明文件: 重大傷病(全民健康保險IC卡)
- 低收入戶(全民健康保險IC卡)
- 無職業榮民(全民健康保險IC卡)
- 職業傷病、職業病(須向公司請領職業傷害住院申請書)
- 健保局或政府其他補助政策規定之就醫憑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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