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救護車呼叫作業

  • 目的:
    提供患者較為安全及合理收費之救護車服務(本院與合格之合約救護車醫院訂有合約並經法院公證,且不定時抽驗與監督並訂有罰則)。
    提供患者及其家屬,符合衛生署頒布救護車裝備標準之車輛及人員以維其權益。
    杜絕其他醫院及公司救護車之不當競爭。
  • 適用對象:辦理出院之患者(含轉院及AAD患者)及其家屬。
  • 作業方式:
    1.病患(家屬)向護理站提出叫車需求,護理站工作人員將患者基本資料標籤紙黏貼於「本院救護車使用單」(一式六聯)。
    2.患者(家屬)持己黏貼患者基本資料標籤紙之「本院救護車使用單」至住院服務中心辦理出院(請參考住院、出院作業)。
    2.住院服務中心通知合約救護車醫院派車。
    3.告知車程應繳的費用,並至出納繳費。
    4.計價收費。
    5.護理站之工作人員向病患(家屬)收回己繳費之救護車使用單(第一、二、三、六)聯。
    6.救護車至指定停放位置停妥後,駕駛員至病房報到;並於救護車使用單「駕駛簽到欄內」簽妥簽到時間及簽名。
    7.救護車之駕駛員收妥「轉院記錄表」或「救護車使用單」後,接運患者由五號門離院。
  • 注意事項:
    救護車使用單經計價、繳費後第四、五聯由出納組留存,其他各聯經駕駛、護士填妥簽名後,第一聯由護理站留存,第六聯交患者當收據用,第二、三聯交駕駛、經五號門離院時第二聯(放行條)由駕駛交警衛後,始予放行。

    1.「計價」與「叫合約救護車」正常上班時間由住院服務中心負責,其他時間則由急診室負責。
    2.救護車與人員是否在護理站通知住院組後三十分鐘到達,若未在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則提出警告,經統計若超過三次上﹙含三次﹚則解除合約。
    3.患者(家屬)對合約救護車之不滿情事,醫管室應調查事由,如屬誤會應解釋清楚,如屬救護車不當行為則依合約處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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