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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「計價」與「叫合約救護車」正常上班時間由住院服務中心負責,其他時間則由急診室負責。2.救護車與人員是否在護理站通知住院組後三十分鐘到達,若未在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則提出警告,經統計若超過三次上﹙含三次﹚則解除合約。3.患者(家屬)對合約救護車之不滿情事,醫管室應調查事由,如屬誤會應解釋清楚,如屬救護車不當行為則依合約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