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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代辦重大傷病卡

◎附件一:相關證件
  • 身份證明>文件正反面影本﹙14歲以下可以戶口名簿代替﹚。
  •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(一式兩聯,加蓋醫師章及醫療院所關防)。
  • 申請精神疾病相關之重大傷病,則需另附信封(含:收件人姓名、郵遞區號、地址),以方便健保局寄回原申請人。
◎附件二:重大傷病分類項應注意事項
  • 需為「惡性」腫瘤(不含原位癌)。
  • 需註明第幾凝血因子或何種型血友病。
  • 需註明血紅素Hb?
  • 需註明定期透析治療或慢性(*急性不可以);診斷書需為腎臟專科醫師開立;初次申請或三個月臨時卡換卡者,屬送審案件,需附「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」及相關診斷病名檢查資料(腎臟超音波)。
  • 針對克隆氏症及慢性潰瘍性結腸炎,需檢附「臨床追蹤病歷摘要」或「病歷影本、病理組織報告、內視鏡、X光報告」,亦屬送審案件。
  • 需為「慢性」精神病,診斷書需精神專科醫師開立;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ICD:290)診斷書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專科醫師開立均可;診斷書只有老年人痴呆症不可申請,但290.0、290.1、290.2、290.3、290.4、290.8、290.9除外。
  •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:限第一型(幼年型)。
  • 心臟病需先天性(後天不可);先天性畸型唇顎裂,需註明"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"。
  • 小兒麻痺、腦性麻痺,需附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以上;腦性麻痺換卡者不需附診斷書,但需附身分證明文件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,並填寫重大傷病申請書。
  • ISS>=16分,需附最近之CT片及報告或病歷摘要、X光片及報告。其屬送|審案件。
  • 呼吸器連續使用30天,需註明使用呼吸器之起迄日,且需附呼吸治療單,亦屬送審案件。
  • 脊髓損傷等需附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。
  • 塵肺症初次申請時,需填二種切結書,另附X光片送審;換卡則不需斷書,但前項切結書亦需填寫。
  • 急性腦中風患者,不發重大傷病卡,由醫院醫師認定。
  • 肝硬化症之病患,其腹水需達無法控制;食道或胃靜脈曲張需「出血」;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。
  • 早產兒在出生後三個月內,不發重大傷病卡,由醫院醫師認定;出生滿三個月後,則需附身心障礙中度以上之手冊。
  •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【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,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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